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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考试完整篇(选择题181,判断题177试题及答案)2020(9)

94、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对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错)

95、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可以不同本人见面。(错)

96、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

97、《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强调“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细抓严。(错)

98、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60日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错)

99、违规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

100、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两年留党察看期限。(错)

101、党员除了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还有权要求开除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错)

102、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开除,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错)

103、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

104、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错)

105、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06、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07、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08、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09、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10、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错)

111、对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

112、问责决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错)

113、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错)

114、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对)

115、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对)

116、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对)

117、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错)

118、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只可以单独使用。(错)

119、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

120、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

121、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其责任人退休后,一般不再问责。(错)

122、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错)

123、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24、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均应当予以问责。(对)

125、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

126、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选举中,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

127、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属干扰换届选举工作的行为。(对)

12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本人的配偶、子女可对这些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但必须向上级领导汇报。(错)

129、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应末位发言。(对)

13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如果符合任职资格的人数较少,允许使用征求意见的形式代替民主推荐。(错)

131、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不能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错)

132、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保留不变。(错)

133、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暂停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错)

134、领导干部任职需要回避时,一般由职务层次较高的一方回避。(错)

135、不论是领导班子换届,还是个别提拔任职,都必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任何个人都无权确定考察对象。(对)

136、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错)

137、有近姻亲关系的,可以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纪检、审计、财务工作。(错)

138、民主推荐是群众公认的基本实现形式和手段。可以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直接确定考察人选。(错)

139、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必须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

140、在选人用人问题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能同时使用。(错)

14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的,本人必须回避;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可不回避。(错)

142、理想信念坚定是好干部第一位的标准。(对)

14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推荐材料,但可不署名。(错)

144、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

145、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不得提拔或者

重用。(对)

146、处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不需要民主推荐。(错)

147、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对)

148、对党组织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错)

149、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人事权限予以追究。(错)

150、党的问责工作追究的只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错)

151、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予以通报。(错)

152、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党组织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

153、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的党的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

15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只能单独使用。(错)

155、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对)

156、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

157、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对)

158、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对)

159、党的问责工作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错)

160、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61、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162、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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