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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已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为3 000万元;住宅

【单选题】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已知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为3 00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 8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 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销售过程中缴纳增值税4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45万元,印花税4.5万元。已知:该企业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房地产开发加计扣除比例为20%。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时,下列关于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的计算中正确的是( )。

A.3 000+2 800+300+450+45=6 595(万元)

B.3 000+2 800+(3 000+2 800)×10%+45+4.5+(3 000+2 800)×20%=7 589.5(万元)

C.3 000+2 800+(3 000+2 800)×10%+45+(3 000+2 800)×20%=7 585(万元)

D.3 000+2 800+(3 000+2 800)×10%+450+45+(3 000+2 800)×20%=8 035(万元)

答案:C

解析:扣除项目金额如下:(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 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2 800万元;(3)房地产开发费用,因利息费用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因此不能单独扣除,可扣除费用=(3 000+2 800)×10%=580(万元);(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得扣除,印花税不能单独扣除,准予扣除的税金=45万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3 000+2 800)×20%=1 160(万元);(5)准予扣除的金额合计=3 000+2 800+580+45+1 160=7 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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