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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计算范围及方法介绍

计算公式:

应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不超过4000元) - 800元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特许权使用费(超过4000元)×(1 - 20%)

预扣预缴应纳税额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20%

说明: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征收范围: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非本单位人员与新闻出版单位人员合作的课题或学术论文 虽未发表但从合作单位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专利赔偿收入等,均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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