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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学习知识竞赛试题库含答案【200题】(7)

答:传统民法: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我国: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评析:可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律逻辑两方面入手。

2、试述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负担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答: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把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附负担的法律行为,指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1)负担是人的行为;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可是人的行为,也可是事件。(2)负担具有履行的必然性,是确定的;条件是否定成就,则是不确定的。(3)负担不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而条件停止法律行为的效力。(4)负担具有履行的强制性;条件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性。

3、评析民事权利的性质。

答:关于权利的本质,理论界的三种看法:(1)意思说:权利的本质是意思的自由,即权利是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能自由支配的范围;(2)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法力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依此说,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4、试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起算;(2)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开始起算;(3)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权利成立时期算;(4)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之时起算;(5)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实际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起算(6);因侵权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之道有侵害行为及加害人之时起算,但20年时效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物权请求权、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等起算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尚存争议)

5、试述代理权的授予。

答:(从代理权授予的概念、性质、形式和内容进行论述)。

6、试述民法上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

答:(1)存在三种立法体例:概括主义:凡涉及胎儿利益,即将其视为民事主体。(瑞、台);列举主义: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可将其视为主体(德日法);绝对主义:任何情况下届不可为主体。可对其利益予以一定保护(我国)。(2)概括主义的保护最为有力,列举主义次之。中国司法实践已经发生于胎儿是遭受损害,其出生长成后能否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亟待借鉴国外之有用理论和经验。

7、试述民法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在近代以来的发展变化?

答:(1)有用性。能满足人的需要,成为交换对象。(2)须可为权力之客体。学者称其为非人格性。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能为物。但死者的遗骸以及分离的毛发,属于物。(3)须为有体。(4)可控性。民法上的物,必须是能为人类所支配的东西。(5)独立性。须能独立满足人类需要。如一粒米,虽物理上独立存在,但无法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所以非民法上之物。随着时代的发展,高层建筑、高架桥、立体停车库等的出现,使得只要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亦可视为物

8、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试述权利在行使中所受到的限制。

答:权利行使的限制分为实质上的限制和时间上的限制。其中,实质上的限制中民法中的限制重要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1)诚实信用原则: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使相关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更为细化;法律本身有漏洞,可以予以补充。(2)公序良俗原则:一般适用在婚姻家庭领域,寻找当事人权利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平衡点。(3)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实质是明定私权的范围,防止他人私权干预,防止公权无限扩张。

9、试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其基本类型。

答:(1)构成要件:具备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客观上使第三人信赖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第三人为善意即已尽必要的注意义务。(2)基本类型:三类

五、分析题10题及答案

1、甲妻因车祸脑部受损须手术。甲为筹治疗费,无奈出售其祖传名画于乙。乙见甲急需用钱,明知该画值10万,仅欲半价购买,甲迫于情势与乙签约并依约履行。同日,甲又向丙借贷10万,约定年利率为40%。问:(1)甲出卖名画的效力如何?乙是否能取得名画的所有权?(2)甲与丙之借贷行为效力如何?

答:(1)可撤销,此为乘人之危时所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合同。乙能取得所有权,可撤销的合同在未撤销前有效。(2)部分无效。年利率之约定超过法定标准,此约定无效。

2、甲委托乙代理推销一批货物。乙在代理权限内与丙签订合同,将货物出售给丙。但因乙未及时掌握该货物价格变动的信息,使这批货物的出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事后,甲以价格低为由拒绝交货。并称要交货乙就得赔偿这次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现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交付货物。问:(1)能否满足丙的请求?(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一定的金额?

答:(1)法院应支持丙的请求。此为有效代理,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人行为之负担。(2)有权。乙应为自己的过错向甲承担责任,赔偿甲之损失。

3、甲违章开车将乙撞死,为此甲赔偿乙25万元。乙的继承人A、B、C继承了乙的遗产。问:本案引起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有哪些?

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甲撞死乙的侵权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人的行为;二是遗产继承关系,其法律事实是乙的死亡,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自然事实。

4、甲厂委托小李去乙厂购买原油30吨,因时间匆忙小李仅带有盖有甲厂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至乙厂后小李擅自为甲厂购买原油50吨。乙厂如期将50吨原油运送至甲厂,并要求甲厂付款。甲厂留下30吨,并依约付款后,将其余的原油皆退还乙厂,由此造成乙厂损失。请运用民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1)甲厂能否将多余货物退回乙厂?为什么?(2)乙厂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1)不能。小李之行为虽超越代理权。但足以使乙厂产生信赖,构成表见代理,甲厂应承担小李行为之后果。(2)应由甲厂承担。甲厂之违约行为导致乙厂受损。

5、张华于2000年3月1日购买“CM”牌微波炉,保修期为两年。2000年12月7日,张华于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2000年12月7日张华住院治疗,2001年7月7日出院。问:(1)张华又几个请求权?分别是什么?(2)张华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和终点分别是哪一天?是否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答:(1)两个请求权,分别为身体受到伤害的赔偿请求权和瑕疵担保请求权。(2)诉讼时效起于2000年12月7日,终于2002年6月7日。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从2001年6月7日起,诉讼时效中止。2001年7月7日权利人出院时,诉讼时效中止后还剩余5个月,应补足为6个月,到2002年6月7日止。

6、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为付款,仍开具即期支票付款予乙之会计。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院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答:(1)甲向乙购买机车的买卖行为(法律行为)产生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2)甲妻为付款(事实行为)产生消灭甲乙债权债务关系。(3)甲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法律行为)产生票据关系。(4)乙多得一份付款(事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5)甲驾车不慎撞伤乙(违法行为)产生侵权行为之债。(6)丁救治丙(事实行为)产生无因管理之债。

7、某住宅小区6楼住户李某,在其家朝南阳台上摆放盆栽鲜花多盆,1998年3月中旬,受南下寒流影响刮起大风,李某的一只花盆从阳台上被吹下来,砸在路人张某头上,因伤势严重,张某不治身亡。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张某于1994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险,并指定其妻王某为受益人,同时还发现张某1996年1月亲笔书写的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其幼子张军为其遗产的继承人。请指出本案中哪些民事法律事实引起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答:(1)李某的疏忽不作为行为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2)张某投保的表意行为产生保险合同法律关系。(3)张某立遗嘱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和张某死亡(事件)作为事实构成产生遗嘱继承法律关系。(4)张某死亡(事件)产生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8、甲欲卖给乙一批大蒜,其内心决定以每袋10元卖给乙,清点时误将123袋点成122袋,进而向乙表示:“此批大蒜共卖1220元。”问:甲可否以内心意思与对外表示不一致撤销其出卖行为?

答:不可以。意思表示包括内心的意思和表示行为,并且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如果不属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意思表示以外观为准;内心的计算基础未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撤销。

9、公民甲离家出走,一直无音讯达四年。经申请,法院对甲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甲子乙与甲妻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甲的财产分割,转归各自所有。乙又将分得的一台彩电赠送给了女友;丙也改嫁他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甲在外地将放在原家中的一台冰箱(系婚前财产,现已为继承人所得)卖与丁。不久,甲回到原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请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谁有资格向法院申请对甲的死亡宣告?为什么?(2)两继承人所得财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3)甲与丁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4)乙之女友对甲是否有义务返还彩电?为什么?

答:(1)丙、其次是乙有资格向法院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须为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顺序为:配偶、父母和子女等。且第一顺序不申请,后一顺序亦不能申请。(2)两个继承人所得的财产应返还。因依照继承法取得他人财产的法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3)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甲并未死亡,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所为得民事行为有效,有权签订买卖合同。(4)乙的女友对甲没有返还彩电的义务。因乙的女友非继承所得彩电,而是通过赠与合同所得,故无返还义务。对甲而言,可认为原物不存在,由乙作适当补偿。

10、张某于某日买了一高相数高清晰度手机后,突发奇想,去浴室用相机拍他人沐浴的情形,并把照片发到网上。受害者江某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请从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本案。

答:(从违反公序良俗的角度,从权利不得滥用的角度说明,但两者会有交叉,合理处理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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