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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

某村民甲与乙签订了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卖给乙4头牛,款项为8000元。乙先支付3000元货款,其余款项在半年内付清。在付清剩余款项之前,甲保留对牛的所有权。签订合同的第二天,乙将牛牵走。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l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

(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5)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4卖给了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请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牛4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2分)《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特别约定风险问题,法律对此也无另外的规定。由于甲已经将牛1交付给乙,故根据上述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承担。因此,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乙承担。

(2)小牛的所有权归乙。(2分)《民法典》第630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并未特别约定,同时牛2已经交付给乙,故其所生产的小牛归乙所有。

(3)由乙承担。(2分)《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已经将牛3交付给乙,牛3归乙管理,因此,乙应当负责。

(4)具有法律效力。(2分)《民法典》第6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双方约定在牛款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合法有效的。

(5)合同有效、牛4的所有权未转移。(2分)由于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乙未清偿全部价款,因此,乙出卖牛4构成无权处分。《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乙向丙出卖牛4的合同是有效的,丙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乙出卖牛4构成无权处分,牛4的所有权不能转移,也即处分标的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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