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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基金投资活动,取得的以下收入中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某中国内地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市场进行基金投资活动,取得的以下收入中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Ⅰ.买卖境内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Ⅱ.申赎境内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

Ⅲ.从境内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Ⅳ.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

A、Ⅰ.Ⅱ.Ⅲ.Ⅳ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Ⅱ

答案:D

解析:

(1)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领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利收入.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人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关于上市公司殷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差价收人,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个人投资者从封闭式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人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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