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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五法普法知识问答题库

2019五法普法知识问答题库

1.什么是军事设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国家保护军事设施的方针是什么?(《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六条)

答: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3.什么是军事禁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重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4.什么是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八条)

答: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设施具有较大危险因素,需要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5.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是由哪些部门确定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条)

答: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6.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边界处设置的标志牌是由什么机构设置的?(《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九条)

答:标志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

7.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有哪些情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答: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

8.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执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答:(一)强制带离非法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人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人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

(三)在紧急情况下,清除严重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执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

9.哪些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答:(一)破坏军事设施的;

(二)盗窃、抢夺、抢劫军事设施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三)泄露军事设施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设施秘密的;

(四)破坏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干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10.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如果有项目可能影响到军事设施,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如何处理发现的问题?(《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军事设施拆除、迁建或者改做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

11.军队在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时,应该如何处理好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关系?(《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

答:要符合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进行安全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征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尽量避开地方经济建设热点区域和民用设施密集区域。确实不能避开,需要将生产、生活设施拆除或者迁建的,应当依法进行。

12.什么是国防?(《国防法》第三条)

答: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

13.我国的国防原则是什么?(《国防法》第四条)

答: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14.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有哪些?(《国防法》第五十至五十五条)

答:(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三)公民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四)公民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五)公民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

(六)公民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七)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15.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第二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16.国家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国家安全领域总结以往历史经验、适应当前形势任务的重要战略思想,是维护国家安全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国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标志着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了从战略思想到法律制度的转化,这是适应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的重大举措,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的迫切要求。

17.为什么要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

答: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加强新形势下国家安全教育的高度重视,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心愿。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全社会物质和精神生活都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并未因此而同步提高,有必要在全社会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提升全社会国家安全意识,时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为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关于“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日期选择,主要考虑是: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因此将其确立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

18.《国家安全法》中涉及军事安全的相关工作有哪些?(《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19.《国家安全法》中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内容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

答: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20.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答:《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21.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

答: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不仅要靠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要充分发挥全社会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鼓励保护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构筑坚不可摧的人民防线,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局面。因此,《国家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2.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有什么补偿、抚恤优待规定?(《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答: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特别是在参与国家安全危机管控中,公民和组织的财产可能会被征用,也可能会因为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而遭到损毁,公民人身也可能会受到伤害或者导致死亡。因此,《国家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23.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条)

答: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4.制定保密法的目的是?(《保密法》第一条)

答: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5.国家秘密分哪几个密级?(《保密法》第十条)

答: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26.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哪些?(《保密法》第九条)

答: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

27.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如何限定?(《保密法》第十六条)

答: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28.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如何确定?(《保密法》第十五条)

答: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29.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承担的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反间谍法》第四条)

答: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主要指:一是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义务;二是要教育本单位成员遵守反间谍法的规定,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做好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工作;三是在国家安全机关因执行反间谍工作需要协助时,要积极给予必要的支持。

30.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有什么保障?(《反间谍法》第七条)

答: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31.当你在军事设施周边发现有人在窥探军事设施内部情况,打听军事活动、兵力配备、武器部署等情况,按照《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应当怎么办?(《反间谍法》第二十一条)

答: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因此,当你在军事设施周边发现有人在窥探军事设施内部情况,打听军事活动、兵力配备、武器部署等情况,可以用手机拍摄相关情况并拨打12339国家安全举报热线举报相关情况;当有人打听军事设施情况时,保持警惕,尽量问明缘由;可以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指认相关人员。

32.明知他人有窃取出卖军事秘密等间谍犯罪行为的,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的,会被如何处理?(《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

答: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某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吴某,在境外出差时受到他国间谍组织胁迫,被要求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回国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是否应追究其责任?(《反间谍法》第二十八)

答: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样规定可以促使更多人向国家安全机关讲清情况,既有利于挫败敌对组织、间谍组织的阴谋计划,也有利于争取挽救失足者悔悟,消除隐患。

34.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依法采取哪些措施?(《反间谍法》第三十二条)

答: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35.根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答:行为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

(3)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

(4)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36.根据《反间谍法》相关规定,公民或组织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帮助时享有哪些权利?(《反间谍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答:公民或组织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帮助时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7.《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用间谍器材是怎么规定的?(《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答: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38.《反间谍法》规定的间谍行为包括那些行为?(《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答:(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39.社会人员王某通过网络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勾联,受其指使,对我军事禁区进行拍照并传往境外,其行为是否属于间谍行为?(《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

答:“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行为,属于间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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