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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七十四周岁,丧妻,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女对担任李某监护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

【单选题】李某七十四周岁,丧妻,患老年痴呆症,智力状况形同三岁小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子女对担任李某监护人发生争议。下列表述符合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是()。

A.李某的子女对李某不具有法定监护资格,但对李某有赡养义务

B.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指定前应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

C.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D.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D 【李某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所以,李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指定李某的子或女担任李某的监护人,且无需征得被指定方的同意。B项、C项错误,D项正确。选择D选项。

解析拓展:A项: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李某的子女对李某具有法定监护资格。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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