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403题)
民政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403题)
1、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类。
2、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体制。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单位会员30个以上;个人会员50个以上;单位和个人混合会员50个。
4、社会组织年检时间为每年3月1日 至5月31日。
5、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民政部门。
6、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7、社会组织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
8、社会团体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
9、社会团体不准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11、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非营利机构。
13、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4、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涉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15、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时效为30日。
16、社会组织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7、按有关规定,社会组织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给予撤消登记行政处罚。
18、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实行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是: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
19、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有:会长、副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20、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21、基金会按筹集基金的途径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两种类型。
22、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可以担任另一个社会团体会长;可以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可以担任企业法人。
23、社会组织执行《民间组织非盈利会计制度》。
24、行业协会商会只吸收单位会员。
25、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可以参加中国社会团体或在中国境内组成社会团体。
26、 社会团体注册资金一般要3万元以上。
27、撤消的社会组织不能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28、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1925年5月。
29、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0、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3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2、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33、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节俭办丧事。
34、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牌。标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 或550mm*450mm。
35、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双方可以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36、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7、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8、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39、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40、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42、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43、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不可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44、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4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6、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本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47、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不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4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49、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定了4 个响应等级。
50、因灾死亡30人以上,可以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规定的4级响应。
51、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危害人类社会的破坏现象。
52、灾害发生后,自救互救是主要的救灾方式。
53、暴雨一般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即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50毫米以上的雨。
54、雾出现时水平能见度小于1.0千米。
55、24个节气中,最冷的一个节气是大寒。
56、大雾、积雪、降水等天气现象的出现,易发生城市交通事故。
57、当寒潮来临之前天气要暖和一两天。
58、大雾天气,行驶中的机动车驾驶员应打开防雾灯,密切关注路况,减速慢行。
59、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是公务员能力建设的永恒主题。
6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的主要内容是: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61、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具有群发性。
62、面对灾害,预防比救助更为经济。
63、许多自然灾害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往往诱发一系列的次生灾害与衍生灾害,形成多种形式的灾害链。
64、减灾预案制定后,进行相应的演练有助于预案的实施。
65、防灾减灾领导是关键。培训、提高各级领导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管理技能,已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66、地震时遇到化工厂着火、毒气泄漏,要尽量往上风跑,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67、我国减灾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使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率显著下降,人员伤亡明显减少。
68、“国际减灾日”指的是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三。
69、每年的5~9月是我国各大江河最容易发生洪水的时期,对防洪减灾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70、最有利于人们工作、学习的环境温度为18℃左右。
71、现今大气中氧的成分比原始大气多,主要原因是: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
72、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1950年6月29日由毛泽东主席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的形式公布施行的。
73、最早连续记载中国灾害的古籍是《春秋》。
74、第27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把每年的6月5日定为环境日。
75、大地震的预警时间,从人感觉震动开始,到房屋倒塌,一般有十几秒。
76、地震发生时,在户外就近选择宽敞的开阔地进行避震。
77、《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80周岁以上老年人称为高龄老年人。
7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所称“老年节”是每年农历9月初9。
79、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10 %,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人口总数的7%,即意味着处于老龄社会。
80、《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81、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82、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
8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医疗 、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8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85、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区域内常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1 次免费常规体检。
86、公共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醒目的优待老年人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老年人告知相关优待规定。
87、公安机关应当为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88、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退休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89、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周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90.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者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91.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立老年人专座。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92、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火车站、汽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
93、赡养人应当关心老年人的健康,保证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或者有损健康的劳动。
94.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家庭赡养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95.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
96.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
97.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9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为老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认捐、认助、认养孤寡或者贫困老年人。
99、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老年人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并快速审查、办理。
100、商贸、餐饮、维修、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电信、邮政、快递等各类服务行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并给予优待。
101、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票,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
102、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老年人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获得报酬,而扣减其养老金或者福利待遇。
103、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属于重点优抚对象的;享受特困人员供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属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
104、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105、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城乡社区应当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和文体娱乐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06、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陵园)名人故居等文化场馆。
107、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参与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108、《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09、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110、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1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11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113、蚌埠市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480元。
114、《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115、低保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实行轮换制度。
116、蚌埠市城乡医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重点优抚对象。
117、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18、我国社会救助“8+1”体系,包括:最低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灾害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项救助。
119、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保稳定,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120、最低生活保障职责的审批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于各县区民政部门。
121、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四种原则。
122、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
123、蚌埠市现行临时救助标准有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
124、根据蚌埠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赡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
125、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重点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政府发放的高龄补贴。
12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等收入为《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中的转移性收入。
127、从事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故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及时受理、申报或审批的;故意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办理审批手续的;无故不按时发放低保金的;贪污、挪用、扣押低保金。将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
129、《安徽省城乡医疗实施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30、我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合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13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132、《低保备案制度》的备案对象为与城乡低保申请人和城乡低保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
133、农村低保公示内容包括家庭人口、申请人姓名、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34、社区(村)受理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是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135、低保申请对象民主评议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群众代表在民主评议人员中的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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